DRM攻守之間一方面體現著讀者和數字內容提供商之間的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整個產業乃至整個社會對版權保護的認知、執行程度。
什么是DRM數字版權管理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數字版權管理是進入數字傳媒時代以來,人們最常提到的概念之一。這一術語最初由日本工程師Ryoichi Mori在1983年提出,當時被用于描述計算機軟件流通保護技術。隨著數字化內容的不斷豐富和發展,DRM的概念也越來越多地被內容出版商——出版人、音樂制作人等所了解,最終成為一項通過對內容進行有限地發布、流通而保證盈利最大化的一種技術手段。具體到數字出版的e-book應用當中,DRM技術功能則主要是用來限制用戶對內容進行復制、印刷和分享,從而保證版權所持有人和發行商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DRM早已超越了技術本身。因此,今天,我們在談及DRM的時候通常是從法律、技術和商業這三個不同的維度來解讀這一概念。
國際通用DRM技術簡介
我們最常見的也是最簡單的DRM技術就是水印(Watermark),通常水印會貫穿全書內容,標注版權所屬信息、發行商信息、發行渠道信息甚至原始購買/使用者的信息。這些水印在內容的流通過程中會一直保留,如被非法利用則會非常明晰地表示出來。當然,這樣初級的DRM措施,也僅應用于警示和追蹤之用,不能從實質上杜絕出版內容被非法復制傳播的情況。
實際上,真正以“技術”為核心的DRM從與數字出版內容相融合之日起,就和電子書格式密不可分。隨著電子圖書格式的不斷發展和統一,國際出版行業所通行的DRM技術方案也配合著這一發展趨勢進化。眾所周知,國際主流電子書格式主要是三種——Mobi,ePub和PDF,近年來大行其道的移動閱讀設備更是強化了這四大格式的主宰地位。如上所述,為了配合三大主流數字出版格式,Adobe,Apple,Barnes&Noble和Amazon這四家技術和內容供應商也分別定制開發了相應的DRM技術方案: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格式的限制,此三種DRM技術之間是不兼容的,比如說一個用Adobe DRM管理的文件,是不可以在Kindle設備或者閱讀程序上被打開閱讀的。
除上述DRM技術之外,我們最常使用的微軟系統也配套開發了專屬的Microsoft Reader DRM技術。這一技術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僅對內容的不可篡改性進行保護,第二個層面采取在全部內容上加水印的方式對產品的流通轉載進行限制,第三個層面的保護則是借助于Microsoft系統在下載付費購買內容的終端設備上的加密進行保護,購買者只有通過輸入密碼才可以在本機上進行讀取,杜絕了再次傳播和復制的可能性。
進入2010年這一所謂的“移動數字閱讀”元年,DRM技術也隨著客戶需求進入了新時代——具備了遠程操控性,也就是說發行商或者版權持有人可以通過遠程訪問客戶所持的閱讀終端對內容的讀取權限進行修改。Amazon在2008年解決的一起糾紛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當年Amazon通過網絡DRM技術手段將讀者已經付費下載在其Kindle上的《動物莊園》一書進行不可讀處理,同時將購買費用退還給讀者,原因在于,該圖書電子版供應商欺騙了Amazon,在無權制作發行該電子版的情況下,將該電子版圖書放置在了Amazon平臺上供讀者購買下載。DRM在這種情境下,不僅承擔了數字版權管理的作用,更成為版權保護的一把利劍。相較起紙質圖書對盜版圖書流通的些許無奈,數字版權運用技術反盜版手段更加有效果。
DRM與數字出版商業模式
對于出版人來說,DRM是雙向的,它既可“守”——通過加密措施防止內容被非法使用;也可“攻”——通過購買、申請等合理授權措施保證內容被合理充分地使用。目前全球的DRM技術開發水平已經可以實現對同一內容,針對不同客戶反應不同的使用需求、隨時變更授權內容、對授權時效進行控制、設置免費瀏覽內容、建立個性化消費模式、設立多元化付費方式等豐富的功能。從這一角度來說,DRM已經超越了其所代表的技術本身,成就了數字出版的商業盈利模式
如果將現行的所有數字出版商業模式簡化一下,我們可以看到通常這些所謂的商業模式不過是在以下兩個問題上進行不同的選擇并做不同的排列組合:
不難發現,出版商對數字產品的盈利點,就隱藏在這兩個看似基本的問題之中——打印和復制權限意味著對流通權利的掌控,比例和次數規定意味著對內容使用所需支付的價格。而這一切的實現,全需要仰仗DRM方案和技術才能夠落實到消費過程當中去。從這個角度來說,DRM已經擺脫了技術定位,從而上升到商業模式的層面上來。
我們可以通過亞馬遜Kindle的一個例子來透視DRM技術對商業模式發展的影響。早在2007年Kindle面世時,曾在用戶使用守則上寫明“不允許將通過Kindle所購買下載的電子書以任何方式復制于他人,也不可將其復制于其他具有閱讀功能的設備之上”。到了2009年,Kindle電子圖書的使用說明版本更新為“尊敬的客戶,通過您在Amazon上的成功付費,我們在此保證您永久非獨家擁有對該電子內容在Kindle及Amazon合法授權的其他服務設備上無限次的閱讀、使用和播放權,以上相關權利僅限于您個人及非商業使用目的。”而到了2010年12月30日Amazon則明確對外宣布允許客戶通過Kindle設備彼此之間互相借閱圖書。這一看似以客戶需求為出發點的電子書內容商業營銷模式的不斷進化,其實與背后DRM技術的更新有著緊密的關系。在初期,由于DRM技術的不成熟,不完善,Amazon無法通過技術手段百分百確保其所提供的數字出版物的加密系統不被非法復制和流通,因此采用在“用戶守則”中特別說明的方式將越權使用的責任追究置放在終端客戶一方而對自己進行免責保護,以避免日后和版權持有者之間的糾紛。時至今日,DRM技術對Kindle上各種格式的內容保護措施已經達到了完善、細化、靈活甚至可即時變更的程度,因此才有了后面我們看到的Amazon放心大膽地增加了Kindle之間互相借閱的商業模式。與此同時,Amazon也在圖片、音頻和視頻的DRM技術上取得了飛躍,這也是其開放對電子雜志、報紙、博客等多媒體表現形式的數字出版內容采用訂閱制商業模式進行營銷的基礎。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DRM技術和商業模式是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以技術水平為基礎,反過來技術的驅動也以商業模式需求為目標。
當然DRM技術也不僅體現在對內容使用的限定之上,它的出現也造就了另外一種可控性開放的商業模式。以Springer針對圖書館實施的數字出版物營銷方式為例,一旦圖書館付費購買了其所提供的數字出版物,則該校在校學生可通過校園局域網上通過DRM技術對學生身份的認定免費獲得這些圖書的數字版內容。通過這一相對開放的獲取方式,使得Springer的數字出版物的下載量在2009一年間增加了33%,培養了學生客戶以及即將成為潛在專業用戶對品牌的認知度乃至忠誠度,無疑是銷售市場兩不誤的成功嘗試。至于近期正在被眾多出版商熱議的電子圖書租賃消費模式,更是建立在對DRM技術對內容的讀取權限和時段掌控的絕對信心之上才會應運而生的新生事物。2011年亞馬遜率先在美國提供了Kindle電子書的租賃業務,不僅在商業上和出版社一起取得了共盈,更是在將實體書的租借體驗回歸終端讀者,實現了出版歷史的螺旋式上升——在不影響讀者租借閱讀體驗的同時,將租借的收益者從以往的發行/流通商變為內容提供者自身,為產業帶了新的贏利點。
縱觀全球出版業,通過DRM得以實現的主流電子圖書商業模式有以下幾種:
DRM是網絡及計算機便捷性(復制、傳送)與人類樂于分享的本性之間博弈的產物。在數字出版世界中,版權使用的絕對自由意味著失去自由甚至價值。正是有了DRM技術的中和作用,才使得我們在兩者之間找到了一種有實操性的平衡。從現象上來看,DRM使得出版商在數字時代實現了版權安全前提下一魚多吃的商業模式,從長遠來看,它保障了我們這個產業在數字時代的生存與發展。
與DRM相關的國際法律法規
DRM作為一種中立的技術手段,其實施和判斷與現行的版權相關保護法律相輔相成。所有一切以DRM技術對版權進行界定和管理類的方式,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通過商業模式的養成和技術手段的保障,數字版權在法律條文上的種種嚴格界定,得到了最根本的實現和體現,不再只是空洞且不可控的道德約束標準。
目前國際上明確以法律法條對DRM進行界定和闡述的法律,有以下四部:
以上法律法條一方面保障了數字時代,通過技術手段對數字版權進行保護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同時也對保護范圍及保護的社會公益性及企業競爭平等性進行了進一步的闡明和約束?梢哉f,為數字出版商業盈利模式和技術實施權限劃定了發揮范圍。
關于DRM的爭議
處在高速發展時期的數字出版產業,任何模式都是不定論,無限更新的技術和閱讀方式需求總在激蕩著人們的思想。在這樣的情況之下,DRM的概念也受到一小部分出版人的反對。有為數不多的出版社也確實對其出版的數字出版物進行了“無DRM”處理,其中不乏我們熟知的以出版計算機圖書見長的O’Reilly出版社、微軟下屬的微軟出版社(Microsoft Press)以及老牌經典出版商潘麥克米倫英國出版社(Pan-McMillan UK)。
在提及反對聲音的時候,就不得不提到蘋果創始人喬布斯在2007年對音樂產業發表的名為DRM is Dead(DRM已死)的公開信,在這篇公開信當中,喬布斯通過一系列涉及硬件銷售、唱片購買、反盜版DRM技術開發費用和網絡免費下載音樂贏利的數據分析,倡議全體音樂著作人放棄對數字音樂的DRM限制。在這封信發表一年后,全球最大的數碼音樂下載購買地iTunes Store上所供銷售/下載的100億首音樂作品都取消了DRM限制。
正是受到音樂行業“后DRM時代”的影響,在2009年法蘭克福書展舉辦的“是否需要將所有紙制書都數字化?”的主題論壇上,布魯姆斯伯里出版社執行總監理查德查金曾明確表示“任何數字版權保護都是無效的,技術黑客總有辦法攻破保護,既然如此,出版商們索性盡全力關注如何促進銷售,而不必花大氣力把重點集中在消極的保護上”。持反對DRM觀點的另一部分出版商則認為,取消DRM限制可以使得更多的讀者接觸到作品,對品牌和作者都是有益處的,而為了抵消開放DRM帶來的銷售量的下滑,可以采用提高無DRM限制電子出版物銷售價格的方法來應對盈利壓力。而一些在Amazon上銷售Kindle電子書的出版商,則已經將“無DRM”化,作為一種常規的營銷手段。通常此類營銷手段適用于多卷本/套系圖書,他們往往將此類圖書的第一本設定為“無DRM+零付費”用以盡可能多地吸引讀者,待建立了穩定的讀者群后,之后推出的系列圖書則恢復DRM保護并制定合理的購買價格。在DRM技術的輔助下,“免費”模式的成功應用為出版商挖掘了大量潛 在各種反DRM的聲音當中,2011年法國200余家出版社聯名發表的反DRM公開信中提及他們將對其所屬的2萬余本電子書進行“去DRM化”的理由是——DRM的使用影響客戶對所購買數字出版物的充分擁有感,從根本上放棄了對讀者人品的信任,從而影響整個數字出版行業的正常發展。他們表示寧可使用水印、版權教育、社會道德約束這樣柔性的方式來保護作品的數字版權,而不是在技術的干擾障礙下“粗暴簡單”地彈出“禁止復制、分享”這樣的標簽,破壞用戶的全面閱讀體驗。且不論這一論調是否被所有人接受,但筆者認為,在經歷了剛性的以DRM技術保障商業利益和知識產權的發展階段后,隨著數字閱讀的受眾日漸廣泛,社會思想水平的不斷進步,我們確實應該更多的從深層客戶體驗來考慮DRM下一步的發展走向,以實現利潤、版權保護、客戶認可等多方面的綜合提升,最終實現數字出版產業鏈的健康發展。
DRM這個由三個單詞組成的縮寫,最大程度地濃縮了數字出版的特點、優點和挑戰——Digital代表了這個出版時代的特點,Right代表了數字出版情境下對于版權這一核心資產強調的優勢地位,Management代表了數字出版從業者對整個業態的掌控需求與渴望。無論是技術、商業還是法律層面的解讀,DRM這一概念的外延和內涵都會隨著產業的發展和讀者的需求不斷發生變化。DRM攻守之間一方面體現著讀者和數字內容提供商之間的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整個產業乃至整個社會對版權保護的認知、執行程度。在紙質書的世界中,我們或許可以有這樣那樣的理由對盜版現象和商業模式單一化表示無奈,然而,在數字出版時代轟轟烈烈到來的今天,我們必須將DRM的理念貫穿整個發展過程,在保持數字出版物的內容靈活性可碎片化需求的同時,對版權進行合理管理和嚴格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