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9月1日,人社保發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規定用人企業若出現七項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之一,便會在人社部門戶網站和電視、廣播等大眾媒體被公布,違法信息還將納入社會誠信系統,面臨聯合懲戒。《辦法》即將在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本文就《辦法》之要點,進行梳理和解析,希望軟包行業人士能了解制度,從而更好地避免越入法律、法規的“禁區”。
七項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將公布
(1)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3)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4)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5)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6)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7)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在《辦法》中,對于“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等程度性標準,沒有作具體細化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規定予以確定和把握。為了強調社會公布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公平性,對此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人社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布,而非選擇性公布。
地方、省級和中央各有分工
《辦法》規定: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省級人社行政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人社部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并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
定期公布和隨時公布相結合
《辦法》規定,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實行定期公布和隨時公布相結合。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級人社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同時,《辦法》還規定,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制度化公布機制形成后,有利于減少地方保護主義等導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問題。
四項企業及違法信息會被公布
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的四項具體內容包括:
(1)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注冊號)以及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3)主要違法事實;
(4)相關處理情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在人社部門戶網站和公共媒體同時曝光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主要通過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和當地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公布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布和曝光。
失信行為將納入誠信檔案并面臨聯合懲戒
人社行政部門將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并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有人說,聯合懲戒猶如一道道酷刑,帶給失信企業的絕不僅僅是束縛,而是一種折磨和致命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