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接到關于通州區張家灣鎮223號涉嫌印刷淫穢出版物《金瓶梅》的舉報后,執法人員及時聯合通州區公安分局對違法地址進行突查,該地址為周某某個人設立的無證照許可的印刷單位,現場查獲《吳曉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120冊、正在進行裝訂的無封面出版物800冊和印刷散頁1000冊,另查獲廠區庫房存放的《皋鶴堂批評第一奇書金瓶梅》40冊、《劉心武評點全本金瓶梅詞語》690冊和無封面出版物360冊,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嫌非法出版物予以扣押。
經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查證,該廠負責人周某某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印刷單位,裝訂了《吳曉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等出版物,違法經營額3840元,無違法所得。
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周某某作出:1、沒收鐵絲釘書機1臺;2、沒收印刷品3010冊(含無封面出版物、散頁);3、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是國務院頒布新修訂的行政法規實施后,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對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印刷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第一案,也是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設備的第一案,該案的查處為今后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為用好新法規、拓展新案由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