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對于經濟發展迅猛,但環境問題日漸突顯的中國而言,環境保護無疑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很多軟包裝廠老板都知道,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須保護環境,但不知道怎么操作,更不明白不操作的后果!
本文將以《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為基點,從行政處罰的角度為您全方位解讀!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707/t20170711_417602.htm)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1、“忘記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變化多端”
不辦理環評手續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新《環評法》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16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的決議,新版環評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不正常運行水污染處理設施: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十一、刪去第二十一條。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一般~而言:
1、所有企業都應注意的是COD也就是化學需氧量國標限值為100mg/L,大致意思就是水渾濁與否;
2、養殖類企業需注意氨氮國標限值為15mg/L,大致意思就是臭不臭;
3、化學化工企業需注意的是PH值國標限值為6~9,大致意思就是酸還是堿;
4、當然其它的也需要注意,不一一列舉。
罰啥: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的責令關閉)并處應繳排污費數額2~5倍罰款
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私設暗管:
二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罰啥:責令限期拆除(環保部門一般會要求立即拆除)并處罰款,同時移送公安
簡單說幾句:有沒有發現私設暗管的行為和“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很像?沒錯,只不過私設暗管需要移送公安而已。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啥叫移送公安哈,解釋一下,移送公安的意思就是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而且是一律移送公安
有個法條想給你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四個類型全是需要移送公安的,不解釋了
《固廢法》第八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不如看這里:
1、固體廢物:這是一個總稱,指沒有利用價值或者雖然有利用價值但已經被扔掉的東西。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置于容器中的氣體也屬于固體廢物。
2、工業固體廢物: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這個挺好理解,列舉幾個請企業主感受下自家企業有沒有類似的垃圾:高爐渣、鋼渣、赤泥、有色金屬渣、煤渣、硫酸渣等除了人渣以外的各種工業渣。
3、生活垃圾:也挺好理解的,大家翻翻自家垃圾桶就行,那些基本上都屬于生活垃圾。
4、危險廢物:
我國對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采取的是列舉式的方法,也就是說,在《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里寫著的,就是危險廢物,沒寫在里面的,一般來說就不是。
當然,《名錄》里也不單有固體危險廢物,還有液體的。最新版的《名錄》是2016年6月21日生效的,在原有基礎上新增了117種(原來也就362種),整整增加了近三分之一!
估計有很多童鞋懶得看或者懶得看或者懶得看,其實危險廢物必須滿足以下幾大特點之一: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如果貴企業有上述特性的廢物產生,可以對照下是否屬于《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固廢法》第十七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行為:處理(從收集到最后扔掉)過程中,沒有采取防止固體廢物到外環境的措施。
罰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10萬
簡單說幾句:誠然,環保部門實際執法過程中對固體廢物的處罰還是不多的,原因在于如果只是普通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生活垃圾,企業處理所需要的費用往往不大,因此大部分企業都能夠遵法守法,但企業不好好處理的往往是危險廢物,而一旦是危險廢物,就非常容易觸及刑事犯罪,非環保部門的管轄范圍。
危險廢物相關
先給大家看下《固廢法》的章節標題大家感受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固廢法》第七十五條(節選):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
沒錯,連沒放危廢標志也要罰!連轉移聯單不好好填也要罰!連沒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也要罰!其它的諸如非法處置、危廢旅客混運、未做防漏措施等等等等,您覺得屬不屬于罰的范圍呢?至于罰什么,1至10萬、2至20萬、危廢排污費1至3倍罰款都有可能,當然,還有免費吃牢飯的機會(詳見下述)
污染環境罪
《刑法》條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
要構成刑法里的污染環境罪是有嚴重程度要求的,即嚴重污染環境,兩高司法解釋對什么叫嚴重污染環境進行了列舉說明,共計十三種具體類型和一個兜底性的“其它”,其中關于危險廢物的主要是量的要求。簡言之,排放、傾倒、處置三噸(含)以上危險廢物即構成污染環境罪。
《解釋》第七條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該條解釋說的是如果明知(假裝不知道不叫明知,別傻,檢察人員都是高手,弄不過他們的,即使是沒有認真審查對方是否有經營許可證就交予處理的行為也叫明知)對方沒有經營資格而將危險廢物交予處理,嚴重污染環境的,也構成污染環境罪,當然,這種情況下受委托人也構成污染環境罪。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文章轉載自環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