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廣東省中山市大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在業內頗有名氣,由于經營人中風,導致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然而公司卻遲遲無法提交財會資料。原來公司財務負責人劉某麗早就將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搬走并讓老公銷毀。中山市第一法院判決劉某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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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嶺紙箱廠經營急轉直下
中山市大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嶺公司”)在業內頗有名氣,公司實際投資人、經營人上官丁(化名)在中山較早進行紙箱生意,在圈內人脈很廣;女兒上官怡(化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90%股份;劉某麗持有公司10%的股份兼公司財務負責人。
2011年上官丁突發中風,公司的經營隨之急轉直下,之前大量沒有結清的貨款,引來不少債權人追債。2013年7月,有8名債權人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大嶺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立案受理了債務人中山市大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財務資料遲遲不提交被公安機關接手
按照程序,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文書等材料是清算的必備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這些財會材料,并在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時及時移交。在大嶺公司破產清算中,債權人共有38家企業,涉案破產債務高達7800多萬元。
盡管法院及管理人多次釋明、敦促,上官丁、上官怡、劉某麗卻拒不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財務賬簿、文書等資料,以致無法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014年3月,管理人向3人發出通知,分別限期提交財務賬簿等資料,三人都表示不能提交。2014年6月,法院向3人發出通知,責令3人提交資料,“父女表示都在財務劉某麗那里,但劉某麗交不出來。”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陶香琴說。
據陶香琴介紹,如果拒不向管理人移交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文書等材料,或者偽造、銷毀有關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責任。
到2014年8月,市第一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3人各罰款10萬元。即便交完了罰款,他們還是沒有提交財會資料。3人一拖就是兩年。直到2016年3月,法院把此事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款
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劉某麗雇請多名搬運工及司機將大嶺公司財務室內存放的全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資料(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搬走。隨后又指使其丈夫將材料運至江門市新會區予以隱匿、銷毀。
據劉某麗供述,其偽造了工人工資材料,把丈夫、家里親戚的名字都加進去,借此騙取補償金。為了避免被發現,就燒毀了原有的財會資料。這一點也經法院查實。
財會資料都銷毀了,如何認定涉案金額進而定罪?據市第一法院刑二庭法官施斌斌介紹,由于劉某麗銷毀財會資料的時間早于債權人申請破產時間,因此只有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才能對她進行定罪。最終法院根據企業納稅額進行核算,發現僅1994年度至2008年度,可查實部分的稅額已超過220萬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年4月作出判決,判決劉某麗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據悉,這是廣東省內首宗在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案中發現故意銷毀財會資料被追刑責的案例。
● 來源:廣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