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發布《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明文要求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并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污染治理費用。
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排污者與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制。
弄虛作假的,將擔責
環境保護部在實施意見中明確了第三方治理責任。
在責任界定方面: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第三方治理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或排污單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建立臺賬記錄
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確保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運。因改造、更新、維護、維修環保設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暫停環保設施運行的,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排污單位報告。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建立臺賬記錄,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在線監測數據等能夠反映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必要材料。
將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
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
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臺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第三方治理項目內容、項目驗收情況等內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污染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超標超總量的,將實施第三方限期治理
在京津冀、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試點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可督促其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積極推行資源化處置方式,探索效益共享型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
以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為突破口,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對區內企業污水、固體廢棄物等進行一體化集中治理。
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單位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單位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合理分享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收益。
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綠色金融創新。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范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