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
本條是關于服務期的規定。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某項福利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它以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用人單位只有在對勞動者的專業技術進行培訓并因此支付了專項培訓費用的情況下,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服務期不能針對其他福利約定服務期,如住房、解決戶口等其他福利。
因此,在理解該條時,需要明確三個概念:“專業技術培訓”“專項培訓費用”“違約金”。
1、“專業技術培訓”
并不是只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就可以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培訓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職業培訓。屬于用人單位為了讓職工勝任工作崗位而進行的培訓,是全體職工在同等條件下都可以進行的培訓。比如必要的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安全衛生培訓等。第二類是專業技術培訓。此類培訓不針對全體職工,是屬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一項特殊福利,包括(1)學歷教育;(2)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校、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3)旨在提升勞動者能力的培訓,如外語培訓、專業技術職稱培訓、勞動技能培訓;(4)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
2、“專項培訓費用”
專項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既包括直接費用如培訓費,也包括間接的費用,如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等。
3、“違約金”
勞動者服務期未滿而離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約定要合理,不能出現畸高或偏低的情形,違約金不是漫天要價,必須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為限。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平攤到服務的每個月或每天,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