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羅已經在豐臺區某服裝廠連續工作了14年。今年3月底,老羅的合同即將到期,廠里認為,他工作中一直表現不錯,于是決定和他再續簽勞動合同,老羅當場就表示同意。但廠里給老羅拿出的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卻是4年,而老羅向廠里提出希望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廠里的領導拒絕了。于是老羅來到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并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老羅在廠里工作了14年,超過了法定的10年期限,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老羅也要求與廠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廠里就應當與老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能拒絕老羅的要求。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老羅所在的工廠違反了上述規定,還應向老羅支付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兩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