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和被告人盛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及盛某父母共同居住在張女士位于東莞厚街鎮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內。2011年8月,兩人分手,張女士搬出,但盛某及其父母依然繼續居住在該房屋。無奈,張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盛某及其父母搬離,并賠償租金損失。
2012年9月25日,法院判決責令盛某等人搬離,并按照每月人民幣1500元的標準支付租金損失。盛某隨即提起上訴,東莞市中院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盛某及其父母在有能力遷出涉案房屋另行租住的情況下,一直拒不遷出。2014年4月份,盛某離開東莞市到湖北工作,但其父母仍繼續居住在該房屋。
同年10月,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隨即將盛某登記為網上在逃人員,并于2014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武漢市將盛某抓獲歸案。盛某被抓獲后,其父母隨即搬離涉案房屋,并支付4萬元給張女士作為租金損失。
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在法院已經下達判決書且生效執行后,長達一年的時間內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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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有錢就不還
“老賴”被判刑九個月
被告人高某自2007年開始在塘廈鎮賣水果,期間一直跟鐘先生拿貨,并積累著貨款46000元未支付。鐘先生催款三年無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法院支持。
2015年,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高某的銀行賬戶資金流入、流出頻繁,有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并轉移財產的嫌疑。法院執行干警兩次前往高某工作的餐館,但高某卻呆在廚房不肯配合,還拿著菜刀不停地剁菜。2015年6月24日,東莞市第三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民警后將高某抓獲歸案。
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高某已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獲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對高某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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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這些情況可定拒執罪
今年6月,東莞市公檢法聯合制定了《關于規范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損毀財產,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早些還上就不用提心吊膽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