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
為加強對復制業的監督管理,掌握復制業發展狀況,根據《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和《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17年復制單位年度核驗工作,同時對國家光盤復制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進行考核。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推動我國復制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通過年度核驗及時、準確了解復制單位基本現狀和全行業目前發展基本情況;進一步完善復制單位分類評估機制,堅持動態管理、能進能退原則,對示范企業進行考核,依法依規清理僵尸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強化復制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為復制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二、范圍、時間及組織要求
參加年度核驗的單位包括取得復制經營許可證的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磁介質復制單位及其他介質復制單位。
復制單位年度核驗及示范企業考核工作應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此項工作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導,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復制單位須報送的材料
復制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一式兩份):
(一)《2017年復制單位年度核驗表》(見附件1)。
(二)自檢報告。內容包括遵守國家有關復制管理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及獎懲情況;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受省級以上行業培訓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設備狀況及產品質量情況;生產經營及效益情況;對年度核驗期內違規行為的整改情況;光盤復制單位向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報送樣盤情況;向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情況;設立轉型升級、技術研發等重大項目的情況;年度核驗條件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三)示范企業還應提交示范企業年度總結材料。主要包括企業近兩年守法守信經營、規模效益變化、技術創新研發、管理體系建設、綠色環保實施、人才教育培訓、地方獎勵扶持以及對外貿易交流等情況。
(四)復制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限外商投資企業)、國家光盤復制示范企業證書(限示范企業)、營業執照等有關企業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四、年度核驗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準予年度核驗:
1.屬于經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光盤復制生產、磁介質復制業務及其他介質復制的單位,復制單位符合《復制管理辦法》第九條中關于設立復制單位基本條件要求;
2.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復制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年度核驗期間沒有被處以停業整頓及以上行政處罰;
3.具備與復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生產能力,復制設備及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國際通用標準;
4.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已按規定向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報送SID碼樣盤(須向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核實,聯系人:高翔,聯系電話:0755-83196000轉81212);
5.按規定已向新聞出版廣電統計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1.不具備《復制管理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條件的;
2.因違反規定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3.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以處罰的;
4.不能正常開展復制經營活動的;
5.存在其他違法嫌疑活動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暫緩年度核驗的復制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達到要求的予以通過;仍未達到要求的,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可注銷該單位的復制經營許可證。
(三)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復制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可注銷該單位的復制經營許可證。
五、示范企業考核
各地要對轄區內的全部示范企業(見附件3)進行現場考評和書面考核。審核示范企業是否符合年度核驗的各項基本條件;重點審核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核實企業守法守信情況;掌握企業經營變化信息,特別是企業主營業務變化情況;聽取企業發展訴求,共謀企業發展道路,明確提出發揮好示范引領作用的要求。
六、工作重點
(一)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驗工作與復制日常監管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認真檢查轄區內各復制單位執行復制委托書制度、光盤來源識別碼(SID碼)蝕刻制度情況以及向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鑒定中心報送樣盤情況。特別要對兩年以上未更新蝕刻SID碼的復制單位(見附件2)經營情況進行重點核實,開展實地核驗檢查,對不符合復制經營條件的,要按規定進行處理;對存在使用無碼或異型碼模具進行復制等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二)對取得復制經營許可證從事其他介質復制經營活動的單位,要主動走訪了解其經營狀況,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完善相關單位的管理檔案。
(三)各地要將年度核驗工作與統計年報工作統一部署、同步實施、按期上報。統計年報工作有關具體要求請登錄全國新聞出版統計網(www.ppsc.gov.cn)查詢。
七、工作程序
(一)2017年復制單位年度核驗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各地要對本地的年度核驗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核驗的實施細則。
(二)凡參加核驗的復制單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認真準備有關材料,準確填寫《2017年復制單位年度核驗表》,經主管單位(無主管單位的除外)審核同意后,于2017年1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材料報至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三)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各復制單位上報的材料按上述范圍、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并有重點地進行實地檢查。各地要根據年度核驗和日常監管情況完善監督管理檔案。
(四)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17年2月底完成對所轄復制單位的年度核驗及示范企業考核工作,并編寫總結報告。報告中應包括本次年度核驗的工作情況、本地區復制業的基本情況、注銷(吊銷)復制經營許可證情況、對示范企業考核評估情況并明確保留或撤銷的意見、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發展的考慮等內容。
(五)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須于2017年3月15日前將總結報告和前述各復制單位年度核驗所報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報送至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在開展2017年復制單位年度核驗及示范企業考核工作中遇有情況和問題,可隨時與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刷發行司聯系。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6年12月28日
聯系人:付 東,路 洲
電話:010-83138697,83138698
傳真:010-8313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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