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委員會已于今年2月28日,公開了廣西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收費政策。這使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為繼北京,上海,安徽,江蘇,河北,湖南,四川,遼寧,天津,山東,浙江,海南,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云南后,全國第18個出臺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政策的省級地區(包括直轄市)。
這一政策是在國家關于VOCs收費政策《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的基礎上,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文件全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了VOCs收費涉及的重點行業、收費原則、收費標準、有機物的具體范圍等相關問題。
《通知》規定:廣西地區的VOCs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排污費,排污收費標準為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廣西將采取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先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征收。
以下為文件原文: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區實際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征收排污費試點行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確定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為我區本次試點行業。
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科技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具體實施按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強化VOCs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費征收管理。各地必須嚴格要求試點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在每半年或每年度后7日內向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實填報相關申報表,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加強對VOCs排污收費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組織全面摸排,確認轄區試點企業名單,強化對試點企業排污登記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規定報送《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依據申報材料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費,要開展定期專項稽查,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少繳排污費的,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繳排污費。
五、本通知從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2月23日
附:各省市具體收費標準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差別化收費:環保“領跑者”減半。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別化收費: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差別化收費: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按基準收費標準 8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排放標準 50%(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別化收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征收;
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征收;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征收。
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海南省從2016年8月1日起,面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
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實行差別化收費: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收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于排污濃度高于規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湖北省物價局聯合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制發了《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0月1日起開始試點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
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
一、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太原市每污染當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當量1.20元。
二、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太原市實行差別化階梯式分級收費政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太原市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費字〔2015〕359號)執行。即:除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照征收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照征收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照征收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照征收標準的7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照征收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標準50%(含50%),按照征收標準50%計收排污費。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環保廳發布《關于制定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
一、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
由于揮發性有機物對環境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中主要污染物大體相當,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余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征收1.2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收費試點的通知》,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試點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
一、征收標準。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征收標準:
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當量1.2元。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一)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征收;高于規定限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二)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于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三)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格屬于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四)同時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項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征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