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承諾的獎金沒拿到
辭職后還被告違約
去年2月入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李女士是公司的前臺。入職時,公司與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還簽訂了一份《行政崗位聘任協議》、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和一份《保密協議》。
李女士說:“當時說的是讓我做行政工作,主要是前臺接待和一些文案工作。當時人事主管跟我說我們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內部信息,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我只注意合同上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了,其他的條款太多,當時就讓簽字,根本沒時間看完。”
李女士告訴記者,除了前臺工作外,她還要負責公司的一些“招聘”工作。原來,這家公司雖然名為“科技有限公司”,實際上主營業務卻是在網上查詢招聘信息,然后根據招聘信息的要求在網上查詢求職者信息,跟求職者取得聯系后,再將其介紹給招工方。招工方錄用后,將工資發放給該科技有限公司,再由其按照和勞動者簽訂的協議發給勞動者。“有點像建筑行業的包工頭。”李女士說。
按照公司的承諾,每成功招聘一名員工,公司給予一定的獎金作為獎勵。
入職四個月后,李女士不僅承擔起前臺的工作,還按照公司的要求招到了兩名員工,但是公司承諾的獎金卻遲遲沒有發。李女士遂于當月提出離職,并獲得了公司的批準。
仲裁:不給競業補償 競業協議無效
離開了公司后,李女士到一家跟原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工作。得知李女士跳槽的事情后,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李女士賠償其損失1萬元。
該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處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李女士入職的時候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其中《競業禁止協議》中明確約定:“在甲乙雙方所簽訂勞動合同有效期以及乙方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由于李女士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沒有履行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公司的說法,李女士并不認可。李女士指出:“按照我們的約定,我離職后公司應該按月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我離職后并沒有立刻到其他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并沒有如約支付補償金。我多次跟公司聯系,對方都明確表示不支付這筆錢,是公司違反協議在先。”
最終,仲裁機構認為,由于公司沒有向李女士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且明確表示不再支付,因此雙方訂立的《競業禁止協議》對李女士不具有約束力。
律師:協議約束雙方 違約無權索賠
代理此案的北京義聯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公益律師曾廣譽律師就此案解釋說:“本案中公司跟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有許多問題,忽略了勞動者的利益,偏向于公司一方。另外,最重要的是公司自己在員工離職后未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金,卻要求勞動者必須承擔相應義務,還據此索賠,如此訴求顯然不會得到支持。”
記者在李女士和科技有限公司的《競業禁止協議》中看到,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公司無需因職工履行競業禁止協議義務額外給予其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年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公司按照競業禁止期限向其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費。”
該協議的違約責任第一條則約定了勞動者違反協議應返還公司提前支付的競業禁止補償費,并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損失的數額為勞動者所參與的業務獲得的利益,或者公司所受到的損失。
曾律師解釋說,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勞動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此外,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無效。本案中,職工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公司都不支付經濟補償,自己違約在先,卻要求勞動者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賠償,顯然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