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一家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工作3年后,李先生由于長期的高強度工作而得了慢性病。在向單位出具了醫院診斷證明后,李先生向單位提出了半年的病假申請,經理口頭批準了。然而,在李先生養病的第4個月,李先生卻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竟是因其長期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章程。李先生找經理理論,并要求單位給予賠償金,遭到拒絕。
李先生遂找法律人士進行咨詢:單位僅規定了請病假必須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并未規定半年以上病假需由單位書面同意,且經理在口頭批準病假和其養病期間,都未提示無書面證據屬曠工而非病休。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擅自解雇職工是否應賠償?
法律人士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向勞動者支付兩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