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賀小姐介紹,2007年12月,她進入上海某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實習,2008年3月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公司會按照國家規定為她購買社保。但是直到今年6月,公司還沒有給她及同事購買保險。6月30日,賀小姐和同事小楊等4人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另兩人在今年6月已離開公司)。9月18日上午,公司替他們幾個辦理了購買社保的手續,并補繳了費用。
讓賀小姐沒有想到的是,當天下午她就收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書,讓她1個月后離開公司,同事小楊也遭到了副院長的口頭辭退警告。“干得好好的,為什么要辭退我們?難道就是因為我們要求辦社保?”賀小姐說。很不理解的她于是很不滿,想尋求幫助。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有一個強制性的前提,即“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必須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