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包裝已作為我國包裝業發展的總的必然趨勢,筆者認為發展綠色包裝應該從以下諸層面考慮
第一 法律制度的設計層面
現行法律中只有兩處對產品的包裝及回收利用做出了規定。《清潔生產法》第20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7條: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產品包裝的規定基本上處于政策宣言的層面上,不具有具體的可操作性。雖然我國已經意識到簡化包裝的必要性及產品包裝物的回收利用,但僅僅這兩條簡單的規定并不能解決現實中的問題。
1,過度包裝的合理界定
要防止產品過度包裝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對包裝及過度包裝進行合理的界定。根據1994年12月歐盟理事會通過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所謂的包裝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物品的消耗性資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與商品系在一起的標簽等。從目前發達國家的做法來看,對產品包裝是否過度主要從包裝體積和(或)包裝價值兩個角度進行規定。如明確規定產品的包裝定位不得超過包裝體積的25%,包裝成本不得超過產品價值的15%。如日本的《包裝新指引》中規定,容器內的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為配合該指引的實施,日本百貨業協會還成立了專責委員會。另外,日本東京都規定的《商品禮盒包裝適當化細要》中也有規定:包裝容器中的間隙原則上不可超過整個容器的20%;商品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必須在1厘米以下;商品與包裝箱內壁之間間隙必須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裝費用必須在整個產品價格的15%以下。當然,對于某些遇熱會發酵和膨脹液體產品,應做出預留容量,比如英國政府規定金屬桶盛裝液體預留容量的5%。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包裝物不能大于被包裝物體積的1/10。
2,過度包裝的法律定性
從發達國家對待產品過度包裝的態度來看,多數國家將產品的過度包裝視為是一種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美國、加拿大法規政策規定,只要非技術上所需要而有包裝內有過多的空位,包裝與內容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故夸大包裝情形之一者,就屬于欺騙性包裝。日本對包裝空位或包裝成本超標的包裝行為視為欺詐;而德國將以膨大的包裝夸大真實的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于欺騙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韓國將過度包裝物品視為一種違法行為。如果廠商不依照政府規定減少產品的包裝比率和層數,最高會被罰款300萬韓元。為了落實藥品包裝比率和層數的限制,韓國政府有三大措施用來規范廠商:一是檢查包裝;二是獎勵標示;三是對違反包裝標準的罰款處理。首先對被懷疑有過度包裝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到專門檢查部門接受檢查。制造商或進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須在20天內自費前往檢查部門受檢,并將檢查記錄在物品包裝的表面標示出包裝空間的比率、包裝材質、包裝層數等。
3,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對策及體系重構
對于產品過度包裝問題,從目前的現行法律制度上確實找不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恐怕這也不是簡單的一部包裝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不能搞簡單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立法。我們并不缺乏法律資源,然而現實中出現的種種法律困惑,再一次說明了由于以往立法的技術不成熟。同一問題規定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將解決問題的法律條款肢解的支離破碎,其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在實踐中根本無法進行操作。因而這涉及到對限制產品包裝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體系重構,進而提出法律對策。
當今,世界上發達國家大多通過立法來限制過度包裝。例如,由于環境資源惡化而在全球掀起的“綠色包裝”浪潮下,歐洲各國政府紛紛制定包裝法。最早推崇包裝材料回收的德國制定了“循環經濟法”、“包裝條例”,丹麥率先實行“綠色稅”制度,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以及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很多國家要求制造商、進口商與零售商負起將包裝材料回收利用與再制造的責任。具體考查國外控制過度包裝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種:第一,標準控制。即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如韓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第二,經濟手段控制。如對非紙制包裝和不能滿足回收要求的包裝征收包裝稅,如比利時。另外通過垃圾計量收費,引導消費者選擇簡單包裝,如荷蘭第三,加大生產者責任。規定由商品生產者負責回收商品包裝,通常可以采取押金制的辦法委托有關商業機構回收包裝。為便于回收,生產者會主動選擇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裝設計,如德國、法國等國家。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了貫徹上述第二十七條要求,落實多屆人大和政協對此問題提出的提案,于2003年2月13日下達公函給原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委托其負責起草《強制回收包裝物的目錄和管理辦法》。這使得我國第一部涉及包裝的法規進入了實質性制定程序。在醫藥領域,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于2002年、2003年相繼頒布了34項國家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25項弦樂器包裝材料檢驗方法標準,并下發了《關于加強中藥飲片包裝監督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強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監管。目前中國約有醫藥包裝企業1500家,年產值在150億元左右,但醫藥包裝材料的質量及包裝品種都明顯低于國際水平。中國《醫藥包裝行業“十五”發展規劃綱要》已將環保、高性能的OTC包裝、優質管制和輕量模制瓶、丁基膠塞、優質鋁塑組合蓋、綠色膠囊、優質泡罩等作為今后中國醫藥包裝的發展重點。
在煙草方面,2003年11月10日,中國政府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全球長一個關于控煙的國際公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成為公約第77個簽署國。該公約中“煙草制品的包裝和標簽”條款將對目前中國的煙草包裝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中國煙草企業在2006年11月10日前將要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換裝”運動。為此,中國煙草企業現一次全面、徹底的“換裝”運動。為此,中國煙草企業現在正在煙包設計、包裝材料和印刷工藝等方面積極尋打有效的對策;同時,中國煙草的最高管理機構--國家煙草專賣局也在煙草行業內積極推廣環保的煙草包裝材料,一些技術已相對成熟的綠色煙草包裝材料如真空鍍鋁卡紙等正在被越來越多的煙草企業所認可。
2004年底,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建設節約型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國家發改委給中國包裝聯合會下達了《適應循環經濟發展需要,大力發展綠色包裝產業》的研究課題,為制定促進我國包裝工業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的措施提供科學的依據。經過專家們的初步調研,課題組成員于2005年4月初云集廈門,對該課題的各方面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擬訂了研究報告的整體框架,明確了需要進一步分工調研的內容,使課題的研究進入了深入探討的階段。
第二 技術手段層面
包裝工業是一種具有高科技含量產業,它的發展不得不依靠先進科學技術的應用。工業先進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一直試圖制定一些國際通用的環境標準來對各國的環境進行規范。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滿足這一需要經過多次會議和成員國投票表決,于1997年制定并頒布了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它對包裝工業有著重要影響。
綠色包裝的內容隨著科技的進步,包裝的發展還將有新的內涵。例如,降解塑料一詞來源于塑料高分子結構的特殊概念,現在更流行提倡使用內涵更豐富的“生態塑料”(Ecoplaatics)。因為傳統的以石油為原料的塑料的可持續發展,受困于石油的供應,經濟的發展加深了對石油的依賴,經濟的發展導致更多的廢棄塑料形成白色污染。而環境保護需求盡量使用完全可生物降解的生態材料。完全可生物降解的生態材料技術目前正在日益完善。依照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及其相應的石油消耗速度,我國石油存貯將在大約16年后消耗盡,我國石油供應將越來越依賴于進口,現已成為第二大石油進口國,動蕩的中東局勢嚴重影響石油的供應。現在我國塑料的年消耗量已經超過2500萬噸,其中包裝占600萬噸左右,在垃圾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處理困難。即使要求一半的塑料能完全降解,年需求量就達1250`萬噸,而我國目前以淀粉為原料的全降解生態塑料不到10萬噸,性能較好的聚乳酸生態塑料還未產業化,缺口很大。聚乳酸是當前公認的能在相當程度上取代PE等傳統塑料的生態塑料,因為它可以形成圖1玉米淀粉生態塑料的生態循環所示生態塑料的生態循環。但是,目前聚乳酸等生態塑料在成本和包裝應用上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